二、党章党规知识
241.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的七条原则:党管干部,五湖四海、任人唯贤,德才兼备、以德为先,注重实绩、群众公认,民主、公开、竞争、择优,民主集中制,依法办事。
242.机关基层党组织要把服务中心、建设队伍贯穿始终,发挥党组织的协助和监督作用,促进本部门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,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。
243.党组织讨论决定问题必须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。
244.党员的合法权益受到党组织或者其他党员侵害时,有权向本人所在党组织、上级党组织直至中央提出控告。
245.监督执纪“四种形态”: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、约谈函询,让“红红脸、出出汗”成为常态;党纪轻处分、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;党纪重处分、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;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。
246.党内监督体系包括:党中央统一领导,党委(党组)全面监督,纪律检查机关专责监督,党的工作部门职能监督,党的基层组织日常监督,党员民主监督。
247.考察考核干部主要考察:德、能、勤、绩、廉。
248.党员履行监督义务包括:
(一)加强对党的领导干部的民主监督,及时向党组织反映群众意见和诉求;
(二)在党的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,揭露和纠正工作中存在的缺点和问题;
(三)参加党组织开展的评议领导干部活动,勇于触及矛盾问题、指出缺点错误,对错误言行敢于较真、敢于斗争;
(四)向党负责地揭发、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纪违法的事实,坚决反对一切派别活动和小集团活动,同腐败现象作坚决斗争。
249.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合作的“十六字方针”:长期共存、互相监督、肝胆相照、荣辱与共。
250.选拔任用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应包括:资源消耗、环境保护、生态效益等情况。
251.发展党员工作“十六字”总要求:控制总量、优化结构、提高质量、发挥作用。
252.发展党员,必须经过党的支部,坚持入党自愿和个别吸收的原则。
253.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:每月工资收入(税后)在3000元以下(含3000元)者,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.5%;3000元以上至5000元(含5000元)者,交纳1%;5000元以上至10000元(含10000元)者,交纳1.5%;10000元以上者,交纳2%。离退休干部、职工中的党员,每月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5000元以下(含5000元)者,交纳0.5%;5000元以上者,交纳1%。
254.按规定经批准在企业兼职的党政领导干部,不得在企业领取薪酬、奖金、津贴等报酬,不得获取股权和其他额外利益。
255.党务公开的内容包括:党组织决议、决定及执行情况;党的思想建设情况;党的组织管理情况;领导班子建设情况;干部选任和管理情况;联系和服务党员、群众情况;党风廉政建设情况;其他应当公开的事项。
256.换届纪律“九严禁”:严禁拉帮结派,严禁拉票贿选,严禁买官卖官,严禁跑官要官,严禁造假骗官,严禁说情打招呼,严禁违规用人,严禁跑风漏气,严禁干扰换届。
257.地方各级党政机关的会议一律在本行政区域内召开,不得到其他地区召开;因工作需要确需跨行政区域召开会议的,必须报同级党委、政府批准。
258.公务员职务实行选任制和委任制。领导成员职务按照国家规定实行任期制。
259.对公务员定期考核的结果分为:优秀、称职、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。公务员在定期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,按照规定程序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。
260.对公务员的处分分为:警告、记过、记大过、降级、撤职、开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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